美甲店銷售汞含量嚴重超標的“三無產品”給顧客祛斑美白,導致顧客汞中毒,出現腎病綜合征,最終使得腹中胎兒流產。近日,安徽省南陵縣人民法院對這起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案作出判決,南陵某美甲店賠償顧客醫療費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并支付一倍的懲罰性賠償。
2019年6月,原告朱女士來到朋友余某經營的南陵某美甲店接受祛斑美白服務,全臉斑點被提取后按照要求使用配套購買的祛斑水。沒過多久,朱女士涂抹祛斑水后的皮膚出現脫皮發紅癥狀,余某告知屬于正常現象。朱女士繼續使用在店內配套購買的日霜和晚霜用于祛斑后的修復,使用前期確實感到有明顯的美白效果。然而,2019年8月底,朱女士皮膚紅疹等癥狀愈加嚴重,遂前往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藥疹,未查出病因,同時知曉自己已有了身孕。為了治療紅腫癥狀,朱女士體內留存了大量激素。醫生認為留存的大量激素會對胎兒產生嚴重影響,建議流產,朱女士無奈之下選擇了流產。出院后,朱女士繼續使用在美甲店購買的祛斑水、日霜、晚霜。2019年11月下旬,身體嚴重不適的朱女士前往蕪湖某醫院住院治療,因無法明確病因,于12月4日轉至中國人民解放軍東部戰區總醫院住院治療,被診斷為微小病變腎病,后轉至南京市職業疾病預防中心進行排汞治療,一直休養至今。
朱女士生病后,開始懷疑自己的病情與使用美甲店的產品有關。遂委托國家化妝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自己使用的日霜、晚霜進行檢測。經檢測,該美甲店的日霜、晚霜中汞含量嚴重超標,其中晚霜汞含量超標6.8萬多倍。朱女士多次找到余某要求賠償損失,余某拒不承認是自己銷售的產品導致。朱女士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美甲店銷售“三無產品”,經查實后,美甲店被行政處罰。
朱女士向南陵縣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南陵某美甲店賠償醫療費等損失及損失的一倍懲罰性賠償。
案件審理過程中,南陵縣法院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涉案的同批次日霜、晚霜進行檢測。產品質量鑒定意見書顯示:日霜汞含量為34.8mg/kg、晚霜汞含量為2608mg/kg。根據《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化妝品中汞含量不得超過1mg/kg。
法院經審理認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法律的保護,其人身、財產權利因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受到侵害時,有權獲得賠償。原告在使用汞含量嚴重超標的化妝品三個月后出現水腫癥狀,符合長期使用含汞類產品經皮膚吸收,逐漸造成體內積累中毒的現象,加之腎臟是汞離子最主要的靶器官,在腎內積累量更多,易引發腎臟損害,與原告出現腎病綜合征的病癥相符,且原告在使用日霜、晚霜期間未使用其他化妝品,其生活日常也排除了對汞的其他接觸可能。因此,法院認定原告汞中毒、腎病綜合征的損害結果與其使用含汞嚴重超標的日霜、晚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同時,作為銷售者的美甲店在明知原告購買的祛斑水、日霜、晚霜沒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沒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沒有生產廠廠名和廠址的情形下,仍然向原告進行銷售,應推定被告明知商品存在缺陷仍向消費者提供,結合原告的損害后果,美甲店應向原告支付一倍的懲罰性賠償。
綜上,法院判決被告南陵某美甲店賠償原告醫療費等損失41963.82元、懲罰性賠償41963.8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鑒定費1600元、服務費用8360元,共計96887.64元。
法官提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要求,產品或者其包裝上必須含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使用期限等標識內容。本案中,朱女士購買的日霜、晚霜僅僅存放在簡單的器皿中,沒有封存措施,系典型的“三無產品”。朱女士在使用該產品后,雖獲得了短暫的美白效果,可隨之而來的汞中毒也使其輾轉多家醫院進行治療。法官提醒,在接受美容服務時,不要被“效果顯著、療效迅速”等宣傳語蒙蔽了雙眼,既要選擇正規商家,也要懂得篩選商品。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銷售者應當誠信經營,選擇正規合法的進貨渠道,不銷售來源不明的商品,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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